答辩人:文某,男,汉族,1900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000,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00000000
贵院正在审理的答辩人因与福建省goodwls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goodwls公司)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goodwls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以原告户籍所在地惠安县为合同履行地并结合疫情为由申请本案由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现答辩人根据其申请事由答辩如下:
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辩人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goodwls的注册地址在泉州市鲤城区,故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角度来看,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涉案泥水施工工程地点亦在址在鲤城区的goodwls公司,故合同履行地为鲤城区,因此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角度来看,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书面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无论如何贵院均由管辖权,goodwls公司的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所提出的疫情缘由更是缺乏依据。
二、被告goodwls公司的异议申请属于滥用诉权,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包括滥用管辖权。答辩人注意到goodwls公司在申请书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具体条款规定,可见被告对于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管辖的基本条款应当清楚。goodwls公司在申请书中亦对欠款予以确认并希望分期支付。可见,被告在不存在或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且明知鲤城区人民法院明显有管辖权情况下,仍然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拖延诉讼,严重违背诚信,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答辩人认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对goodwls公司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goodwls公司的异议申请属于滥用诉权,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同时依法对其训诫、罚款。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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